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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视办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惩罚决


  按照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情节取社会风险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本局决定。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具体缴款体例见本惩罚决定书所附申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视办理委员会行政惩罚委员会办公室存案。当事人若是对本惩罚决定不服,可正在收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视办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能够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视办理委员会司),也可正在收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间接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遏制施行。

  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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